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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界定难点分析 赵 志
国内关于“邪教”定义的分歧已有专文论述,本文只对界定难点作一分析。概括而言,其难有四: 一、古今词汇演化过程中,同一概念内涵外延的变化导致理解和使用上的差异 “邪教”一词古今都有,涵义却不尽等同。究其原因,“教”的内涵外延变化造成“邪教”概念的古今差异。古语“教”主要指包括儒、释、道在内的各种教化手段,即“上所施,下所效”。宋以后“教”的内涵扩大,逐渐与“宗”相通,泛指各种宗派,进而随着其外延的相应扩大,逐渐用“××教”指称某一具体教派。 “邪”与“教”并用,初指邪说、邪术等邪恶、不正当的教化手段和思想异端,后才逐渐被用来指斥各种非主流、无正统地位的教派组织。总体上“邪教”一词在历史演化过程中,其内涵外延经历了由宽变窄的过程,且涵义变化明显,指称对象的不确定性也较强。清乾嘉道年间,各色会党(帮会)组织居然也被一体视为白莲等“邪教”形态,直至晚清另具“会党”、“会匪”之名后,“邪教”才被专指各类叛逆性的民间秘密教门。 我国当代意义上的“邪教”一词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且多被界定为具体的邪教组织。很多情况下“邪教”与“邪教组织”通用,较少包含“邪恶的说教”这一层涵义。可见古语中的“邪教”比当代“邪教”概念的内涵外延更宽泛。今人解释和使用“邪教”一词,往往是古今杂用,如不考虑具体语境,容易产生歧义。特别是当我们试图用今天的“邪教”概念套用历史上被称为“妖妄异端”、“食菜事魔”、“夜聚晓散之流”的民间教门形态的组织,并试图诠释历史上民间教派的社会角色和合法性问题时,常常会因为古今语境的变迁而产生语意抵牾和理论牵强之感。 二、中西方文明和语境不同,造成“邪教”概念理解上的较大分歧 西方语境下比较接近“邪教”的基本词汇有sect, new religion, heathendom, cult等,由此派生出evil sect, wicked church, idolized religion,destructive cult等,但都不能完全对应我国的“邪教”概念,正如“宗教”一词并不完全等同于西方的religion一样。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邪教”定义是一个政治名词和法律概念,难以在宗教领域和学术界得到广泛适用。很多学者认为“邪教”概念是中国特色的概念,全世界只有中国在法律中对“邪教”做出了明确界定。更有学者呼吁慎用“邪教”概念指称一些境外新兴宗教、极端教派和境内的地下教会。上述观点在学界影响颇广,在此权不作讨论。重要的是,全球化进程中,由于中西方文化的显著差异和宗教生态的天壤之别,国内早期关注邪教者导入西方类似概念,直接借鉴域外关于宗教异端、极端教派、膜拜团体的理论,客观上形成对于“邪教”概念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 三、邪教研究主体——研究者的学科背景、行业种类不同,研究客体——邪教组织的性质、类型、发展阶段、危害程度不同,均造成对“邪教”的不同文字描述 众所周知,世纪之交的邪教研究一度成为“显学”,全国大小报刊、有声传媒关于邪教的文章和专题报道铺天盖地,不计其数。对于“邪教”概念的阐述更是五花八门,不一而足。不仅治安部门、司法系统、宗教管理部门在“邪教”概念的表述上略有差异,学界亦因学科背景不同而产生了截然不同的“邪教”定义。 1995年11月,我国治安部门定义“邪教”为:“少数不法分子违反宪法和法律,披着宗教外衣,摘取宗教经典中的片言只语,参杂大量封建迷信和异端邪说,蛊惑人心,蒙骗群众,秘密纠合建立非法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1999年“4•25事件”之后的10月,全国“两高”正式对“邪教”做出司法解释:所谓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蔽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而恰在同一年,学界资深学者认为,邪教也是宗教,而并非一切旁门左道或不正当并有害于社会的民间社团和秘密组织的泛称。在此基础上,将邪教定义为:“当代邪教,是指新兴宗教中一个特殊而又个别的现象,是指在其发展过程中走向危害社会、违反法律与人性、扰乱社会秩序自绝于社会与人类的一些宗教组织”。这个定义侧重点在于:第一,邪教是宗教,而且是属于新兴宗教的范畴,在众多的新兴宗教中只有极少数的组织走向邪教;第二,邪教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邪教并非从一开始就是“邪”的宗教,而是一步步走上邪道的。 在当时国内反邪教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的背景下,宗教界也不遗余力对邪教展开攻势,口诛笔伐之势蔚为壮观。总体上,宗教界多将邪教视为异端,即“误入歧途的邪恶的宗教派别”。与此类似,有论著将“邪教”等同于“异端教派”,认为“邪教”是与“正教”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不同社会、不同时代、不同宗教、阶级性质不同的政权,都有各自不同的“邪教”观。在某一文化体系中属于“正教”的宗教,在另一个不同质的文化体系中便可能被视作“邪教”。在此基础上界定邪教“是吸收正统宗教的某些成分所形成的、不服从正统宗教的、在正统宗教的神职系统之外运作的,在思想上、行动上具有反正统、反社会倾向的极端主义的异端教派”。 与学界和宗教领域的观点相对应,来自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资深专家则根本不予讨论“邪教”的宗教性,认为“认定一个邪教组织,必须剥去其宗教外衣,主要依据其对社会是否造成危害,而不是看它有没有宗教性”。 由此可见,治安部门、司法系统、宗教管理机构、学术界、宗教领域对于“邪教”概念的表述各有侧重,很多概念看似雷同,落脚点却有质的不同。对于任何事物而言,其内在属性和外在表现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概念的界定框架。具体到各支邪教组织,因其聚结目的、发展阶段、组织性质、危害程度等诸多个体差异,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外界对“邪教”的看法和定性。而反观“邪教”发展史,历史总是冷静地铺陈这样一个事实:同样一支“邪教”组织,经历数十乃至数百年的社会变迁和自身衍变,“邪”、“正”的角色往往会发生戏剧性变化,剔除历朝统治阶层和主流教派好恶选择的因素,这种变化同时也缘于该教派内在属性和外在表现的变化,这也是造成“邪教”概念诸多分歧的重要原因。 四、理论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因工作特点和关注视角不同,形成对“邪教”概念的不同文字表述 在“邪教的宗教性”命题上,学界多认同邪教的宗教属性,亦即邪教属于新兴宗教中极个别的一类,因在发展中产生变异,导向“邪恶的宗教”之途。从目前趋势来看,此观点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但在现实中,实际工作部门却很难认同邪教的宗教属性。出现这种情况实属必然。众所周知,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如政府承认邪教属于宗教,那么在判定一个邪教组织时,无论在名称前附加任何“异端的”、“邪恶的”、“走向歧途的”、“破坏性的”等等修饰前缀,只要落脚点置于“宗教”一词,那该组织本质上仍属宗教序列,政府便无法依据法律将其取缔。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回避邪教的宗教属性问题,“反邪”理论研究便不易深入下去。因为单从学理上看,邪教事实上是有宗教性的,其外在特征和社会危害在于“邪”,内在属性却由“教”派生出来。而恰是这一内在属性构成“反邪”工作的一大难点,从而使反邪教斗争有了长期性特点。换言之,打“邪”容易除“教”难,学理上重视邪教的宗教属性,实践中却无法认同。这虽是一个悖论,却是无法回避的真实命题。10余年来,这一悖论贯穿于反邪教工作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境外反华势力对我“反邪”工作的肆意诽谤、境内一些学者一段时期内对此项工作的误解、取缔邪教组织初期遇到的巨大阻力,还是教育转化过程中部分邪教信徒的不断反复,乃至一些反邪教机构被迫尝试采用“转宗”的教育转化方式。……种种问题,率由此命题而来。 此外,由于工作性质使然,实际部门的工作常常处于“时不我待”的紧急关头。在许多重大历史时期,往往是理论尚未成熟,行动已走在前列。而理论不可避免总是具有滞后性。上世纪90年代后期,当国内很多领域尚不知邪教为何物时,十几支邪教组织已先后亮相。当时的中国面临极其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国家要崛起,民族欲复兴,社会思稳定,诸多因素决定了反邪教政策与法规的高效快速出台。1999年“4•25事件”发生后仅半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便快速出台,对“邪教”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与国外相比,中国对邪教组织犯罪的法律解释比较具体,主要从已发生的社会行为及后果的危害性上来认定,使人们容易掌握当前国内邪教活动的特点。尽管10余年来学界对于“邪教”概念一直存有争议,但并没有影响“两高”《解释》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基于种种原因,目前还难以形成一个被社会各方广泛认同的“邪教”概念。从长远来看,这将在很长一段时期作为常态现象而存在。放眼全球,大千世界纷繁复杂,人类文明异彩纷呈,事物多样性特点和文化多元特质决定了作为意识形态的语辞概念的非同一性。正如古往今来世界范围内对“宗教”一词从未有过统一界定一样,“邪教”一词注定随着时代、地域、国籍、行业、学科、教派等诸多环境主体的变化而呈现不同的文字表述,而这也正是邪教研究本身的吸引力所在。今后随着我国社会各界对邪教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邪教治理模式将更加趋于完善合理,一些难点问题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推向深入。与此同时,社会各方在与邪教做斗争过程中正变得更加稳健和自信。毕竟从全球来看,中国反邪教领域存在的问题,在国外也同样存在。 在宗教和科学(两个世界)纠结的地方 ——在形而上学上有冲突,但在伦理学上没有 理查德•菲利普•费曼(刘阳编译) 编者按:理查德•菲利普•费曼(Richard Feynman,1918年5月11日-1988年2月15日,美国物理学家,1965年诺贝尔物理奖得主)。 学生在学习科学时会遇到困难,其中的一个就是科学和宗教的冲突,因为接受两种不同方式的教育时,谁都难免遭遇这种困难。虽然我们可以在神学和高级哲学的水平上争辩说,不会有这种冲突。但是作为一个从信教家庭出来的年轻人,他(或她)在学习科学时,事实上还是会与自己或者朋友陷入争辩之中,所以还是存在某一种类型的冲突。 这种类型的冲突还有第二个起因,它和以下因素(或者,更准确地说,应该是部分因素)有关:他学的是哪方面的科学。比如说,他学的是有关宇宙大小的科学。宇宙之大是非常令人震撼的:我们所处的地球只是个围绕太阳旋转的微小粒子,太阳所在的银河系有千亿个太阳,而银河系只是宇宙中十亿个星系中的其中之一。再者,他通过学习知道,人类和动物在生物学上有密切的关系,每种生命形式与其他生命形式在生物学上都有密切联系,人类只是漫长的、波澜壮大的进化大戏中的迟到者。神的造物还剩下什么呢?还靠什么支撑呢?然而,到处都是原子,所有的东西看来都是原子按照某种永恒的规律构造而成的。万物莫不如此。各个星球都是原子组成的,各种动物也是原子组成的(至于它们神秘地呈现出“活着的”样子,则是因为原子是按照某种复杂的原则组成的)。 宇宙是在漫长的历史和浩瀚空间里演进的,有人类的时期只是其中的一节伟大篇章,所以要抛开人类自身的立场,弄明白在没有人类的情况下,宇宙是什么样子的,这的确是一种大冒险。在他真的从这种客观的视角去观察,并对物质的神秘和宏伟充满激赏之后,再将客观观察的眼睛重新看待作为物质的人类,就会把生命看成是这个宇宙深不可测的神奇的一部分,并获得一种非常罕见的、激动人心的体验。 要理解人这颗微粒在宇宙里究竟是什么的尝试,经常是归于徒劳,当这些好奇的微粒重新审视自我,会惊讶于自己为何惊讶,并在笑声和欣喜中结束。 没错,这些科学的观察最后以敬畏和神秘告终,迷失在半信半疑的边缘,但这些观察看起来是如此深刻、如此动人,以致于“一切都是上帝为了观察人类善恶斗争而安排好的戏剧”的这种理论看起来是不充分的。 有人会告诉我,说我只是描述了一种宗教上的体验。好吧,你爱叫它什么就是什么吧。就按这种话说吧,我愿意说这个年轻人发现自己教派的宗教,是不足以描述、涵盖他的这种宗教体验的。这个教派的神还不够大。 也许吧,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 然而,假设我们的这名学生认同这种观点:“个人的祷告是无法让神听到的。”我不会尝试去证明“上帝是不存在的”。我只是想帮助您理解,那些接受两种不同观念教育的人,他们所面对的困难来自何处。就我所知,要证明上帝不存在是不可能的。但要持两种来自不同方向的不同观点,也是真的很困难。所以,让我们假设这名特定的学生遭遇到了特殊的困难,并且他得出“作为个人的祷告是无法让上帝听到的”的结论。然后,将会发生什么呢? 接下来,他的种种怀疑会派生出伦理上的难题。因为,正如他所接受的教育那样,他的宗教观包含如下观点:伦理和道德价值是神的律令。现在,如果神不在了,那么伦理和道德的价值也许就是错的了。有趣的是,宗教里伦理和道德的价值几乎是完好无损地幸存了下来。 当他不得不认真思考自己的宗教时,总会有那么一个时期,宗教的一些道德观和伦理立场看起来是错误的,但最后他还是会回头认可这些道德观和伦理立场。 但是,看起来,道德感、理解他人的能力、博爱之心,诸如此类信教者具有的情感,同样也可以在我那些身为无神论者的科学界同僚(当然,不是指所有的科学家,因为我理所当然地也是无神论者,所以我不能根据这些不信神的科学家的行为断定他们和信教的那些科学家大不相同)身上找到。 在我看来,伦理学、道德观与宇宙的机器论(将宇宙看作是有序的机器)之间是各自独立的。 事实上,科学对与宗教有关的很多观念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但是我认为,无论是以哪种方式,它都不会影响到道德情操和伦理观念。宗教包括很多方面,它对所有种类的问题都作出了回答。然而,我要强调的是以下的三个方面。 第一点就是,宗教告诉人们,何者为物?万物来自何处?何者为人?何者为神?神有哪些神性?等等。出于方便讨论的目的,我想把这些称为“宗教的形而上学方面”。 第二点是,宗教规范人们的行为。我所指的不是仪式或典礼之类的行为,而是说日常的言行举止该如何合乎道德。我们可以把这称为宗教的“伦理学方面”。 第三点是,人类是脆弱的。要想行为得体,不是光有正确的良知就能做到的。而且,即使你感觉你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但你也很清楚,你不会每次都是按照自己希望的方式去做。而且,宗教的一个强有力的方面就是它能给人灵感,宗教给人的行动以灵感。不止于此,宗教还给了艺术和人类的其他行为予灵感。 从宗教的观点看来,宗教的这三个方面现在是密切联系的。首先,它经常是这样发展的:道德价值是神的命令,这样就将宗教的伦理方面与形而上学方面结合在一起。最后,同样也会激发灵感,因为你一旦遵循神的律令,并为神劳作,那么你将以某种方式将自己与宇宙联系在一起,你的行为也就在一个更广大的世界具有了意义,这就是能激发人灵感的方面。这样,这三个方面就被很好地结合起来,并显得完整。困难在于,科学偶尔会和前面的两个方面发生冲突,也就是伦理学和形而上学方面。 地球是围绕自己的轴线自转,并围绕太阳公转,在人们发现这点的过程中发生过一场巨大的斗争。这种说法不符合当时宗教的假定。这就引爆了一场可怕的辩论,这场辩论的结果是,宗教从自己的立场——地球位于宇宙的中心——上败退。但是宗教让步到最后,宗教的道德观并没有变化。在人类发现人类可能是起源于动物时,又爆发了另一场巨大的辩论。 由于在形而上学的立场上与事实不符,大多数宗教在该问题上一再败退。这么做的结果是,在道德观上也没什么特别的变化。你看到了地球围绕太阳运动,是的,可这告诉我们“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圣经•新约》里记录的耶稣的话)是对是错了吗? 正是这种与形而上学方面有关的冲突让困难翻倍,因为宗教与科学在事实是互相冲突的。不仅仅是事实上的冲突,还是精神上的冲突。学生在学习科学时,困难不仅仅与“太阳是否围绕地球旋转”有关,还与看待事实的精神或态度有关,因为从科学的角度看,与从宗教角度看,大不相同。科学需要抱着“存疑待定”的态度,以便鉴赏自然,这与宗教信仰的“笃信”很难联系到一起。这种“笃信”常常与坚定的宗教信仰有关。 那些虔诚的教徒,他们的信仰是很坚定的,我不认为,科学家能与他们一样的坚定。也许他们能,对此我说不准。我认为那会很困难。但无论如何,宗教的形而上学方面看起来与伦理价值无涉,不知何故,道德价值看起来总是不属于科学领域。
发布时间:2010-8-30 9: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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